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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关于印发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依法规范我省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据《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黑龙江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黑龙江省民办小学设置标准》、《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月日
附件一:
黑龙江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第二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教学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负责人。
校级班子成员均应经过岗位任职培训。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应达到下列要求:
1.任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2.专职教师应在20人以上;
3.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4.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
第四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队伍,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设置的专业一般应在3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全日制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行政用房和其它用房。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标准为:文法财经类每生8平方米,理工农医类每生12平方米,有独立校园,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其中,批建为学院的,自有校舍应达到最低学生规模数所要求建筑面积总数的2/3以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少于5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5000册。
第八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有与建校、办学相适应的运转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附件二:
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高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初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须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学历达标率高中应在70%以上,初中应在85%以上。高中职位的专职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3/5,初中职位的专职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5。所有教师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单设高中或单设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个班,完全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8个班。平行班不少于3个。
第四条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其中在市辖区设置的民办普通中学一般不少于2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校园环境优美。无危房、简易房。
第五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学生体育运动场地。12个班级以上的要有3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市辖区学校应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有60米的直跑道。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相应规模的食堂、宿舍。
第七条 教学仪器配备和电教设备达到省高级(初级)中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学校的音、体、美、劳器材按教育部全日制中学二类标准配备。有符合标准和满足教学要求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档案室、卫生室等。有远程教育信息接收系统和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和报刊杂志。
第九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需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拟设学校在具备上述第一至第八条要求外,还须有不少于100万元运转资金。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1/3。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设立。
附件三:
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并具有校长任职资格证书,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身体健康。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及管理制度。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5人。本校专业教师数量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0%,专业教师中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应不少于4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所有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职业高中应满足500人以上,中等专业学校应满足800人以上。
第四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其中在市辖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不少于2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无危房、简易房。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寄宿制学校要有与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相应规模的食堂、宿舍。
第五条 有图书阅览室,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和报刊杂志。
第六条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第七条 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符合第六条要求,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有与建校、办学相适应的运转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其中申办职业高中的,运转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申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应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租借部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1/3。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
附件四:
黑龙江省民办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设置民办小学,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二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学历达标率应在95%以上。聘任的专任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中青年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3以上。所有教师需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办学规模应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40人。
第四条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小学应达到16平方米以上,农村小学应达到28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生均6平方米以上。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有校门、道路、厕所、围墙和劳动基地。校舍安全、适用,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建筑规范,校园环境优美。
第五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学生体育运动场地,有至少200米的环形跑道和60米的直跑道。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七条 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和体、音、美、劳器材达到省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有微机室、卫生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和图书阅览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第八条 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和报刊杂志。
第九条 设置民办小学应有与建校、办学相适应的运转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农村小学运转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城市小学运转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1/3。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
附件五:
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园长。
第二条 有与办园规模、办园形式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其中,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1:6—1:7、寄宿制为1:4—1:5。
应配备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教师,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保育员。
第三条 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幼儿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五条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教具、玩具和户外体育设施,并应有教育意义,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七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可靠的办园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第八条 农村地区举办幼儿园,在确保安全、卫生、够用的前提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对办学硬件要求及运转资金可适当放宽标准。
附件六: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