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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法〔2008〕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省属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管理的通知
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法〔2003〕262号)、《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44号)、《关于重申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加强管理的通知》(黑民管办〔2006〕24)等文件。目前,大多数民办高校、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能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广告(简章)备案程序,但仍有一些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简章)之前不进行备案,有的招生广告(简章)存在虚假承诺问题,扰乱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工作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必须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助学高校、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地址在外地市的,在省内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由当地市教育局负责备案;到外省(市)进行招生,经当地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在哈助学高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二、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辞,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不得发布;有效期满需继续刊播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对所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未进行备案、招生广告(简章)与备案的内容不符或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民办高校、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招生简章管理通知
抄送:各地市教育局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2008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