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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2004年12月9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黑教法〔2004〕338号),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高等学校及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该制度推行三年多来,各民办高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积极贯彻338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对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及社会稳定,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为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请各学校对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电子文档,于8月20日前报我办,同时报送自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历年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联系人:迟海升 联系电话:0451-53644710 电子邮箱:ee1977@163.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黑龙江省教育厅 邮 编:150001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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