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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章程
(2004年5月通过)
为加强学院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育教学活动,使学院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
第二条 性质: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和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单位,是个人自愿投资举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学校。
第三条 宗旨: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职业型的高级外语人才,为初、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提供求学的机会和就业的本领,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做一份贡献,为国家教育事业减轻一点负担。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把办学行为完全纳入法制、德制轨道。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
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为了学院的健康发展,学院自觉服从上述单位的领导,主动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三电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院从事的业务有: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大专、日语大专);
(二)学历文凭考试(英语、日语、俄语);
(三)业余教育(英语、日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院长是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
第九条 院长任职资格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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