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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世纪计算机学院
学 校 章 程
为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范自己的办学行为和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哈尔滨新世纪计算机学院
第二条:校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6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 我校以育人为本,走社会办学之路,以兴民族教育产业为办学宗旨,招生范围面向全省应、往届初中毕业生,使其能够继续接受更好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合格且有用的人才。
第四条:办学方向: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全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认真按照国家各项的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设立实行学校理事会制度。
第六条:校理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组成,理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条:由校理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校长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主要负责学校日常的常务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人员和校长任期4年,通过理事会提名,全校职工选举产生下任董事会人员和校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机构设置:学校为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教务科、学生科、财务部和后勤科。
1、教务科:负责整体的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聘任与考核,学生授课内容的总体规划。
2、学生科:组织学生参加各项活动,引导学生正常的思想观念,贯彻爱国主义精神,搞好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
3、后勤科:主要辅助教学,保障学生的饮食、住宿和学校各种基础设施的维修和财务工作。
4、财务科:主要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校内各部门经费分配方案,上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校内教职工月工资、午餐费、通勤费的发放。
5、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宣传策划、广告发布等工作, 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联络用人单位和安置就业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教育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它教育活动均以不影响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前提,辅助开展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二条:必须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从教务人员到授课教师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不允许偷漏学时。
第十三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要组建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知识结构优良,业务素质过硬,具备教师资格和教师任职条件专、兼职相结合,并以专职教师为主体的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将按照《教师法》中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兼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十七条 学院专职教师要依照法律程序签订教师聘任合同书。
第十八条:教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教师手册
第六章 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发展要以人为本,以生为本,建立建全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含奖惩制度),使学生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条: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是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财务处,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财,遵章办事。
第二十三条:教师福利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条例执行。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二十四条:经费支出原则上必须由使用资金单位写出请示报告送主管部门审批后方使用。
第二十五条:做好年终财务报告,认真搞好财务分析,应按教育财政物价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以便今后在工作改进不足,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价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应保持稳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如进行修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章程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文件为准,并召开理事会修改章程议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违反本章程,校理事长、学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案依法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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