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文件
哈新北外院字[2004][06]号
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
关于学生退学、退费的有关规定
一、退学理由
学生入学后,因参军、升入普通高等教育类学校,患传染性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正当理由难以继续学习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和持有关证明(升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持省招生办盖印的录取通知书;当兵持入伍通知书;患传染性疾病持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诊断书;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持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方能允许退学。
二、退学手续
1、学生退学需到学生处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学校要求填全表内全部内容,经各部门审批签字后,方能承认退学。
2、未经学院审批同意退学者,学院不承认正当退学,按擅自离校处理,不予发学生证明和退学证明,不予办理退费。
三、关于退费
1、学生入学后三日内(不含三日)退学,退报名费外的全部费用。
2、学生入学后,三日起(含三日)至二周内退学者,收取一个月的学费及宿费(公寓行李归学生自己),其余部分退回。
3、入学后超过二周不足一个月(按三十天计算,周六、周日在内)退学者,核退年度学费和宿费的50%。
4、入学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计三十天)退学者,不予退还学费、宿费。
5、以上均不退还其他杂费。
6、以上退学均不退书费。可办理领书委托书,按期领书。
7、凡违犯校规、校纪,触犯法律、法令的学生被勒令退学、劝退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所有费用一律不退。
8、擅自离校一周以上者,不退任何费用。
9、此规定从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
2004年7月1日
主题词:退学 退费 规定
主 送:黑龙江省教育厅法规处
抄 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抄 送:财务处、招生办
录 入:宁 波 校 对:宁 波 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