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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并具有校长任职资格证书,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身体健康。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及管理制度。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5人。本校专业教师数量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0%,专业教师中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应不少于4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所有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职业高中应满足500人以上,中等专业学校应满足800人以上。
第四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其中在市辖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不少于2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无危房、简易房。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寄宿制学校要有与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相应规模的食堂、宿舍。
第五条 有图书阅览室,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和报刊杂志。
第六条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第七条 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符合第六条要求,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有与建校、办学相适应的运转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其中申办职业高中的,运转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申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应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租借部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1/3。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