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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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