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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民办教育网  发表日期:2006-1-6 18:50:00 流量:2912次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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