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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民办教育网  发表日期:2006-1-6 19:00:00 流量:2441次
 

 

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暂行)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高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初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须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学历达标率高中应在70%以上,初中应在85%以上。高中职位的专职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3/5,初中职位的专职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5。所有教师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单设高中或单设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个班,完全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8个班。平行班不少于3个。

第四条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其中在市辖区设置的民办普通中学一般不少于2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校园环境优美。无危房、简易房。

第五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学生体育运动场地。12个班级以上的要有300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的直跑道。市辖区学校应有200以上环形跑道,有60的直跑道。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相应规模的食堂、宿舍。

第七条  教学仪器配备和电教设备达到省高级(初级)中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学校的音、体、美、劳器材按教育部全日制中学二类标准配备。有符合标准和满足教学要求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档案室、卫生室等。有远程教育信息接收系统和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和报刊杂志。

第九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需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拟设学校在具备上述第一至第八条要求外,还须有不少于100万元运转资金。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1/3。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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