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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暂行)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第二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教学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负责人。
校级班子成员均应经过岗位任职培训。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应达到下列要求:
1.任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2.专职教师应在20人以上;
3.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4.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
第四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队伍,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设置的专业一般应在3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全日制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行政用房和其它用房。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标准为:文法财经类每生8平方米,理工农医类每生12平方米,有独立校园,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其中,批建为学院的,自有校舍应达到最低学生规模数所要求建筑面积总数的2/3以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少于5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5000册。
第八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有与建校、办学相适应的运转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申办学院的,运转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申办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的应不少于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