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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民办教育网  发表日期:2006-5-26 17:57:00 流量:2828次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济 学 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黑龙江对外经济学院,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制定本院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对外经济学院

第二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7号,邮政编码:150020

第三条  办学宗旨:为社会服务,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办学层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和成人;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专科、中专和职业短期培训。

第五条  办学形式:属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学。

第六条  办学理念:接轨教育。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业务主管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理

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由学院举办者、院长、及学院教师代表担任,三分之一的理事要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决算方案;

(三)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终止;

(四)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

(五)修改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股权表决制。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理事长)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理事长聘任。院长必须具有管理学院的管理能力、统筹能力。要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同时还要求有促进学校发展的远见卓识,年龄上不应超过50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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