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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民办教育网  发表日期:2006-11-23 9:22:00 流量:1664次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路57号。
   第三条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坚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培养注册律师为目的,注重办学专业特色,遵循“崇德育人,严谨规范,注重实践,因材施教”的办学方针,贯彻“优质、创新、求实、发展、笃学、育人”的办学宗旨。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学校。学院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开设律师、法律、经济法、英语教育、电子信息技
术专业专科、本科助学班及各类培训班,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487人。
   第六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院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5.管理使用本院的设施和经费
   6.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4.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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