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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民办教育网  发表日期:2006-11-23 10:12:00 流量:1586次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文件
牡博院字[2004][06]号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关于学生入学后收费和退费的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双方的利益,避免双方的纠纷,特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收费的规定
   1、学生入学前,学院应向学生家长出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并告知收费程序。
   2、学生应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一年的费用,学生因家庭困难提出减免,应提交当地政府出据的特困证明,学院可酌情减免学费的5%。
   二、关于退费的规定
   1、凡被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法律以及私自离校的,一律不退费。
   2、符合有关退费规定并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的学生,可按以下标准退费:
     (1)参加过体检的或因个人原因不参加体检的学生不退体检费;
     (2)卧具已发放的归学生所有,卧具费一律不退;
     (3)在退学前如有损坏公物行为的,要酌情赔偿;
     (4)已订购或发放教材的教材费一律不退,未订购教材的教材费予以退还;
     (5)新生在开学一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学、宿、宿费的80%;在开学一周后至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学、宿费的50%;超过一个月后退学的,一律不再退费; 
     (6)老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至第二学年开学一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该学年学、宿、宿费的50%;开学一周后要求退学的,一律不再退费。
   3、学生退费时间从学院批准其退学申请之日起计算。学院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之日起二周内要予以答复,二周内未做答复的视为默认同意其退学,退费时间将从学院收到学生退学申请之日起算。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委员会。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
2004年8月1日

  主题词:退学 退费 规定
  主 送:黑龙江省教育厅法规处
  抄 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抄 送:财务处、招生办、各科室
  录 入:孟杰               校 对:孟杰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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