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文件 牡博院字[2004][06]号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关于学生入学后收费和退费的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双方的利益,避免双方的纠纷,特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收费的规定 1、学生入学前,学院应向学生家长出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并告知收费程序。 2、学生应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一年的费用,学生因家庭困难提出减免,应提交当地政府出据的特困证明,学院可酌情减免学费的5%。 二、关于退费的规定 1、凡被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法律以及私自离校的,一律不退费。 2、符合有关退费规定并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的学生,可按以下标准退费: (1)参加过体检的或因个人原因不参加体检的学生不退体检费; (2)卧具已发放的归学生所有,卧具费一律不退; (3)在退学前如有损坏公物行为的,要酌情赔偿; (4)已订购或发放教材的教材费一律不退,未订购教材的教材费予以退还; (5)新生在开学一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学、宿、宿费的80%;在开学一周后至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学、宿费的50%;超过一个月后退学的,一律不再退费; (6)老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至第二学年开学一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该学年学、宿、宿费的50%;开学一周后要求退学的,一律不再退费。 3、学生退费时间从学院批准其退学申请之日起计算。学院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之日起二周内要予以答复,二周内未做答复的视为默认同意其退学,退费时间将从学院收到学生退学申请之日起算。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委员会。
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 2004年8月1日
主题词:退学 退费 规定 主 送:黑龙江省教育厅法规处 抄 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抄 送:财务处、招生办、各科室 录 入:孟杰 校 对:孟杰 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