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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民办教育网  发表日期:2006-11-30 10:16:00 流量:2180次
 

黑龙江民航乘务运输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民航乘务运输学院
          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昌街259号
          邮编:150040
   第三条 学院经黑龙江省教育厅许可设立,并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办高等教育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以营利为目的,用全新的理念,全新的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全新人才。
   第五条 办学规模:学院在校生1000人,每年招收新生500人。专业设置:航空乘务(空乘),邮轮乘务(邮乘),铁路乘务(铁乘),机场地面。
         办学层次:民办高等助学,中等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
         招生对象:应届、往届初、高中毕业生
         学制:专科;初中毕业生四年;高中毕业生三年。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出资人:张玉铭,出资数额为人民币40万元。
   第七条 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张玉铭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理事长为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由举办者、校长、教师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理事会同意可连任。1/3以上理事必须具有五年以上高等院校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六)批准内部机构设立及专业设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二)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表决制。当选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相关内容一并告之。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学院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院长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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