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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新龙华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鸡西新龙华学院 第三条 学院经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许可设立,并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金三角开发区 邮编:158100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实用型外语、职业技能应用人才,满足社会对外语、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 培养目标:面向经济建设及涉外企业,注重学生对外语、职技能实践能力的培养,塑造具有综合素质的高质量的实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原则: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发展为主线。 第七条 出资200万元举办新龙华学院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等教育助学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脱产) 第十条 学校校风: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才为志。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知物由学,积跬致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院理事会,单庆国任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学院理事会每届三年,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理事会由出资人推选,换届应进行选举。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学院的管理体制; 2、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学院的教学模式、专业的设置、专业的教学层及学制; 4、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请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5、决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弥补亏损方案; 7、决定学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决定学院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9、决定修改学院章程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情形之一时召开学院理事会会议。 (一)学院理事会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理事会。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理事3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院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六条 副事理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授权的副事长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学院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学院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前七日内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学院理事会会议。委托书须明确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学院理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学院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院长由学院理事会推荐 聘任或解聘,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院长对学院理事会负责,为学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接受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主持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院理事会的决议。 3、决定学院的教学计划。 4、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5、拟订学院的经费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拟订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7、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8、聘用或解聘各处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决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实施奖惩,代表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签署聘书。 9、负责全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10、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学院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授权于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与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签约,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举办人单庆国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理事长由学院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院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学院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教职工衽全员聘任,择优录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用人计划,面向校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省和理事会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自主确定资金、津贴、福利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奖励工资等挂钩。 第三十四条 学院自主联系、确定聘用外籍老师的人选,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师申诉制度。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厚基础、强能力、宽口径、高素质”的培养目标,把人才培养规格具体化,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积极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方面的改革。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参照发展规划,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院自主建立并实施教学、学生的学籍等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科研活动。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一条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提交理事会审核,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方的资产及其它方面的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优化资源组合配置,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学院的资源共享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内部财务审计学院的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按25%的例,预留教育发展基金;从年度总收入中按2%提取风险基金。并专储于学院开户银行。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管理,管理工作要从严从高,管理规范执行《新龙华学院学生守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学生会及其它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自行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负责在校学生的档案管理、奖惩择优、军训、奖学金、就业指导及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生申诉制度。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如发现某些条款不利于学院的发展,或某些条款与现行的国家法规相抵触,或章程中某些条款不适应学院的发展,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但须经学院理事会成员2/3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新章程,须在学院理事会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完成宗旨或处行解散或由于分、合并原因需要注销,学院理事会在表决通过前,将需要注销事由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大局,按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好遗留问题。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学院终止决议后,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二)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 (三)因资不抵债,学院依法宣告终止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鸡西新龙华学院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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